【認罪判囚】涉6.4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等4人判囚 法官指有預謀公然犯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5/06 13: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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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6.4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等4人判囚,法官指有預謀公然犯案。(資料圖片)

去年6.4悼念集會,警方以限聚令為由拒絕批准集會,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、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共24人被票控,其中黃之鋒、岑敖暉、袁嘉蔚、梁凱晴等4人早前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,還押至今判刑,黃之鋒就本案被判囚10個月,與其正服刑期分期執行,其餘3人被判囚4至6個月。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,參與者有戴口罩亦不能為被告罪責開脫,被告有預謀並公然犯案,即使警方已禁止集會,被告仍堅持參加,或有不法分子借機煽動他人犯法。判刑期間有女士大叫「objection」,被法官警告,若再違規或構成藐視法庭。

法官陳廣池今判刑時指,辯方曾指被告參與集會時有保持社交距離及戴口罩,但辯方卻沒有提及,該集會一開始便是未經批准的。法官強調,參與者有戴口罩不能開脫其罪責,被告與其他參與者的行為,正顯示他們比其他人享有更多自由。

法官又不認同辯方稱被告角色被動,黃之鋒及岑敖暉身為政治人物,有政治目的要達成,而岑敖暉、袁嘉蔚及梁凱晴3人當時為區議員,以特殊身分在社交媒體上載在場合照,宣傳參與六四集會的情況。

法官表示參考2014年黃之鋒涉衝入「公民廣場」的案例,發生於2019年社會動盪前;但本案發生時,正受到2019年動盪的衝擊,不可低估所帶來的影響。法官認為被告有預謀並公然犯案,即使警方已禁止集會,被告仍堅持參加,法庭不能忽視,其他不法分子或會借機煽動他人犯法。

法官認為,被告唯一的求情因素是其認罪,獲三分一刑期扣減,但被告堅持其政治理念及理想,未見其悔意。法官強調對沒有真誠悔意的被告,法庭一般會拒絕判社會服務令。

法官重申,不僅須阻嚇被告重犯,更要阻止其他公眾人士犯案。被告黃之鋒有6項案底,在另案保釋期間干犯本案,屬加刑因素,認罪減刑至10個月。黃在2019年控違反《禁蒙面法》及非法集結一案中被判監4個月,現正服刑當中,屬於積犯,根據整體判刑原則,本案10個月監禁將與該案刑期分期執行。

法官指岑敖暉有1項案底,2018年因藐視法庭,及後被判1個月監禁,就本案認罪,判監6個月。其餘2名被告袁嘉蔚及梁凱晴沒有案底,亦就本案認罪,各被判監4個月。

法官宣讀袁嘉蔚的判刑後、講述梁凱晴背景的時候,法庭旁聽席有一名女士舉手,並大叫「objection」。法官聞言即時作出提醒,指「人是有情緒的,對他人決定不服是可以理解」,但強調不得在法庭內宣洩不滿。法官點名叫該名大聲呼喊的女士,警告她不要香港人珍惜的法律制度,若再次犯規,法庭會登記其資料,控告藐視法庭。

與黎智英等人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被告之一、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,在庭外表示,對判刑結果感到失望,並認為判刑在客觀上,會阻嚇未來舉辦的六四晚會。鄒又指,已就今年六四晚會向警方入紙申請,但暫時未獲回覆。

代表律師早前求情時指,本案為法庭首次處理以疫情為由反對的集會,案發時市民均有戴口罩,舉辦方亦提醒人群保持社交距離,並非完全漠視規例。代表律師指,同類案件以往均判以罰款或簽保守行為,最近才開始有轉變,而本案過程中沒有發生暴力事件,除非沒有其他判刑選項,否則不應判以即時監禁,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,當時法官已表明不適合。代表律師則要求判處緩刑,即使判監亦應判以較短刑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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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